连城县I6-04、I6-05地块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人招标
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E3508250801800528001
连城县I6-04、I6-05地块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人招标有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部分疑问公开答复事宜
问题: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和商务部分的投资业绩是否包含BT模式。
回复:本招标项目要求的投资业绩包含BT模式。
二、本招标项目,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通知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一)《投资合作协议》
1、“第6条 履约担保”中的“保函金额”修改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RMB¥10,000,000.00元)。
2、7.1.1条款中的“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修改为: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3、7.2条款中的“乙方工期延期违约金”修改为:子项目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该子项目签约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4、7.2.1条款中的“因乙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投入建设资金导致工期延期的”修改为: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甲乙双方审核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内投入建设资金的。
5、7.2.2条款中的“有权全额提取、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项下所有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按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修改为:有权全额提取、不予退还履约担保项下所有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按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注:《投资合作协议》中如有涉及上述1-5项内容的都作相应修改。
(二)《投资合作协议》的附件《专用合同条款》
1、删除“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条款。
2、3.3.5条款中的“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经业主及监理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修改为: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伍拾万元人民币;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次拾万元人民币;经甲方书面同意更换的除外。
3、3.3.5条款中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到岗不少于26天”修改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到岗不少于22天。
4、“3.7 履约担保”中的“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修改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承包人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所在银行且甲方可接受的银行出具。
5、删除6.1.6条款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涉及的一切设备及材料的最终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
6、7.5.2条款和16.2.1条款中的“乙方工期延期违约金”修改为:子项目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按该子项目签约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修改为:签约合同价的5%。
7、“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的“施工期间主要材料(钢筋、水泥)”修改为:施工期间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
8、“21.补充条款”中的第(9)项“若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修改为: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9、“21.补充条款”中的第(14)项“如业主原因三个月未开工的,则按开工前一个月信息价结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16.2.1 条款中的“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而导致发包人逾期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移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而导致发包人逾期向购房人移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1、“21.补充条款”中的第(18)项“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所有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开工备案等手续的办理,确保如期开工。延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修改为: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所有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开工备案等手续的办理,确保如期开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12、“21.补充条款”中的第(24)项“本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单位为龙岩市连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修改为:本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单位为有权部门(连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
13、“21.补充条款”中的第(29)项“因工程使用要求,发包人对本工程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修改为:因工程使用要求,发包人对本工程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并按时完成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在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工期应予以顺延。
14、“21.补充条款”中的第(35)项“本次招标预算价经业主和第三方审核部门审核并作为招标阶段暂定金额,实际施工时工作量的增减按实调整,承包人不得以工作量的增减作为费用索赔的依据”修改为:本项目的预算价经业主和有权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后作为暂定合同价,实际施工时工作量的增减按实调整,承包人不得以工作量的增减作为费用索赔的依据。
15、“21.补充条款”中的第(38)项“若因房产验收及物业交房标准等需要,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需要可能对工程做法标准进行更改调整(前提满足验收要求),承包人应予配合实施”修改为:若因房产验收及物业交房标准等需要,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需要可能对工程做法标准进行更改调整(前提满足验收要求),承包人应予配合实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6、“21.补充条款”中的第(39)项增加:发包人提供施工图,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17、“21.补充条款”中的第(49)项“沟槽开挖过程施工单位应与各管线部门充分沟通,施工过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修改为:沟槽开挖过程施工单位应与各管线部门充分沟通,若因承包人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18、“21.补充条款”中的第(50)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造价,在竣工结算时,若因超审批预算而无法结算的,建设单位暂停一切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索赔”修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造价,在竣工结算时,若因超审批预算而无法结算的,建设单位暂停一切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索赔,预算漏项目、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及提高材料的档次的除外。
注:《专用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上述1-18项内容的都作相应修改。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修改为“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5月14日 17:00:00(北京时间,下同)至2021年6月15日08:00:00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longyan.gov.cn)采取无记名方式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6月15日08:00:0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6月15日08:00:00”,招标文件其它地方作相应修改。
五、本《补充通知》(一)未予以说明的内容,均由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本《补充通知》(一)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可以自行上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s://ggzy.longyan.gov.cn)下载。
招标人:福建永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